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国合字[2005]32号

关于同意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29,727.5万股H股(含超额配售3,877.5万股H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2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其中你公司发行不超过27,025万股新股,国有股股东出售不超过2,702.5万股存量股份。你公司发行的新股与国有股股东出售的存量股份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同意你公司每股股票面值由人民币1元拆细为0.2元。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电话:010-84115658 传真:010-8411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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