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两会

全国政协委员李烈荣建言矿山环保问题——

矿山环境治理应尝试引入市场机制

中国黄金报报记者 李广涛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烈荣就我国矿山环境保护问题建言:国家应尝试引入市场机制,探索矿山环境治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调动社会各界投资矿山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他认为,国家应出台鼓励、引导、扶持和调动社会资金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的政策。

  李烈荣说,我国地质和环境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持续多年的矿业开发产生了大量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矿区及周围地区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应当尽快得到重视和解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矿山企业每年产生固体废物133.8亿吨,其中尾矿达26.5亿吨。

  李烈荣认为,长期以来,矿山环境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存在着深层次的原因。首先是法律方面存在空缺,目前我国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的专项法规。《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中虽然对矿山环境保护问题有所涉及,但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是有效矿山环境治理的政策体系没有完全形成。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亟需治理,同时新的矿山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李烈荣认为,我国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补偿政策及制度,如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遗留矿山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标准等,但这些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交纳的税费主要有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这两种税费并不是专门用于环境治理的。李烈荣说,从这种状况看,矿山环境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另外,在矿产资源定价机制方面,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成本等费用没有列入现行成本。李烈荣说,按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成本核算规定,决定矿产资源价格的成本主要是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除此之外,矿山环境历史欠账多,也是造成矿山环境治理不利的原因之一。在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矿山企业,都缺乏环保意识,所以这个阶段建设投产的矿山几乎都遗留有不同程度的矿山环境欠账。国家迫切需要探讨建立新的机制进行治理。

  面对这些深层次的原因,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问题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李烈荣认为,只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不欠新账并逐步偿还旧账,相信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期不远。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以及“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

  李烈荣说,在实施过程中,重要的是要明确责任。第一,要建立企业承担责任、政府有效监管、环境有效保护与治理的机制。第二,要积极推进和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负责,废弃、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和实施治理主体,保证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由企业预提保证金,专门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不再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对于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李烈荣强调,在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这一义务的同时,国家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门槛。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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